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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公告(莆市公[2018]9号)

2018-04-04 点击数:{{pvCount}} 字号: T | T

莆田市人民政府征收(使用)土地公告

莆市公[2018]9

2018年1月2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以闽政地[2018]51号文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合计2.5316公顷。现将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使用)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名称:秀屿区2017年度第三批次城市建设用地。

二、批准用途:工业用地、交通运输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位置、地类及面积:秀屿区东庄镇堤头村旱地0.5571公顷,前云村旱地0.9293公顷、其他农用地0.1734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016公顷,秀屿村旱地0.2389公顷、其他农用地0.024公顷,埭头镇英田村旱地0.5111公顷、其他农用地0.0787公顷,计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5285公顷;使用国有交通运输用地0.0031公顷,合计征收(使用)土地2.5316公顷。

四、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一)土地补偿费、劳力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

土地补偿费标准

安置补助费标准

青苗补偿费标准

耕地

18000元/亩

27000元/亩

1800元/亩

其他农用地

7200元/亩

10800元/亩

/

建设用地

7200元/亩

10800元/亩

/

    (二)地上物补偿标准:按照《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莆政综[2013]10号)相关规定进行补偿。

(三)农业人员安置途径:货币补偿安置、农业安置、企业用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材料,到下列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东庄镇堤头村、前云村、秀屿村,埭头镇英田村

201844

418

365bet足彩投注   秀屿分局征迁部

2018419

425

六、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七、被征土地权利人对上述土地征收批复不服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莆田市人民政府

                                        20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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