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结果公开(莆国土资行罚字[2018]第3号)
2018-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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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结果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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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盖章)莆田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 填报时间:2018年4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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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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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
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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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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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
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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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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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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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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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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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及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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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案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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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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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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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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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01GT-
CF-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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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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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国土资行罚字[2018]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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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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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喜佳旺等六家食品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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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城厢区喜佳旺等六家食品厂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1018.92平方米合建污水处理站。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为其他草地、公路用地,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构成了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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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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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18.92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3、并处非法占用1018.92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5元的罚款,共计5094.6元人民币。
4、罚款已缴纳。
5、已移送城厢区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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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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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朝晖林国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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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文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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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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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除发生的事项不足外,每个月5日前至少要报送上一个月3个以上不同项目名称的处罚个案,并附相关行政职权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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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相关行政职权目录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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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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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01GT-CF-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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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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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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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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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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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依据 (具体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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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行政法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一)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二)超过批准数量,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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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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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1、非法占用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其他草地、公路用地;
处罚标准:责令退还土地、没收新建建筑物,处以每平方米其他草地、公路用地5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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