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能调整
加强我市土地资源调查、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地方性国土资源管理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地方性国土资源管理政策;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贯彻实施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的专项规划;参与报市政府和省政府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地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三)监督检查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重大权属纠纷,查处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四)拟定实施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实施农用地用途管制,组织基本农田保护,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开发耕地的监督工作,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五)统一管理全市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制定地籍管理办法,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和登记等工作。
(六)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规范土地市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和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七)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确定公布全市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主管全市城乡农用地转用、征用工作;承担报市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
(八)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按规定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和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的征收和使用;管理地质勘查专项资金项目。
(九)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环境地质勘查工作;组织开展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科技工作和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安排并监督检查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以及财政拨给的其他资金。
(十一)负责全市区域的测绘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测绘年度计划和年终统计的管理;管理地籍测绘作业单位的资格认证和质量监督;对全市测绘成果、档案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建立全市国土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变更、发布等工作。
(十二)管理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办事处、直属分局及事业单位。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