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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起草说明

2015-08-20 点击数:{{pvCount}} 字号: T | T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起草说明

 

市国土资源局  2015416

为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167号)精神,确保20208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我局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草拟了《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实施方案》的必要性

(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是建立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基本内容。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和谐稳定,为我市城乡统筹发展提供产权基础和法律依据。

(二)制定《实施方案》的理由

制定《实施方案》主要原因,按照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关要求,采用符合实际的调查方法,组织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争取在20206月底前基本完成辖区范围内的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查清包括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在内的每宗土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及农房等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基本情况,建立城乡一体的地籍数据库。在农村地籍调查基础上,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

二、起草过程和依据

(一)起草过程

我局于210日形成《实施方案(初稿),初稿经我局内部相关科室和各国土分局讨论修改后,形成《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于212日发函给市住建局、市城乡一体化办等相关部门征求意见。310日,我局按照市直相关部门反馈的意见修改完善,并于312日将修改完善后上报市政府审批。

(二)起草依据

《实施方案》的主要依据:

1.《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7]38号);

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闽政[1998]4号);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建设用地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闽政〔20037号);

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11]189号);

5.《福建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256号);

6.《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4]167号);

7.《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组织开展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15]54号)。

三、《实施方案》主要内容的说明

《实施方案》主要包含工作进度要求、强化政策保障和落实工作经费,现将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工作进度要求

201512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10%

为稳妥推进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基础资料完整、群众基础较好的村庄列入2015年度的工作计划,特别是市级幸福家园试点村要优先列入。

201612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30%

201712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50%

20186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70%

201912月底前,辖区内完成地籍和房屋调查的行政村比例不低于90%

20206月底前,基本完成辖区内的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

(二)强化政策保障

宅基地和房屋确权登记发证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认真总结我市“幸福家园”试点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验,根据各辖区实际情况,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到应发尽发,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三)落实工作经费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保障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市、县(区、管委会)两级财政共同筹措,采取市级补助,县(区、管委会)配套,市、县(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要按照每年工作计划将工作经费足额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工作经费可根据《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等规定,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等土地收益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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