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市国土资源局 市建设局 市水利局 市交通局
(2007年3月28日)
为保证我市境内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职责明确,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力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体系,提高各级政府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能力,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我市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福建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闽政办[2006]274号)、《莆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莆政综[2004]182号)的精神要求,结合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制定本预案。地震和洪水引发的地质灾害依照相关的规定处置。
一、总 则
(一) 适用范围
处置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适用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
在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认真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处置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长效机制,掌握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主动权。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困难甚至危机,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加快建设产业集聚强劲、配套功能完善、生态环境优美的湄洲湾港口城市。
(三)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
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各级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
2、预防为主,以人为本
实行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专业监测网络和地质灾害预报预警,应急处置机制,把消极被动的应急避灾转变为积极主动的防灾减灾,从灾害的发生源开始,采取各种预防措施,有效防止地质灾害的发生,把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尽可能减轻地质灾害的破坏程度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3、依法管理,分级控制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地质灾害的实际情况,将突发性地质灾害分为四个等级进行预警,实施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的地质灾害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
4、依靠科技进步
坚持依靠科技进步,提高防灾减灾的能力和实效水平。充分引进和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和科学理论,积极发挥市属各部门专家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做好对可能发生的突发性地质灾害的预测和预警,不断提高应对突发性地质灾害的信息分析处置水平。
二、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 应急指挥机构
莆田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为莆田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也应相应成立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当应急预案启动时,莆田市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即按以下方式形成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分管副市长
副 组 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水利局、民政局、公安局、卫生局、交通局、农办、气象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旅游局、安监局、教育局。
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内。办公室主任由市国土资源局分管副局长担任。
(二) 职责范围及分工
正副组长:按照本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负责召集突发性应急指挥部会议,根据市政府的指示,部署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办公室:及时掌握最新地质灾害动态信息,负责向市人民政府和省地质灾害防治领导机构报告,并向各有关单位通报;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对灾区进行人力、物力支援。
成员单位:负责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保证领导小组指令畅通。
为保证应急反应的速度和效率,根据抢险救灾工作的需要,按各成员单位组建以下工作组:
1、抢险救灾组:由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公安、武警、建设、水利、公路、电力、通讯等部门,实施快速抢救遇难人员,抢修公路、桥梁、供水、供电、通讯设施等生命线工程。对灾害时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和其他严重受灾的建设工程,如水库大坝、堤岸、贮油、贮气、贮存易燃剧毒、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和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可视情况组织特种工程抢险组。
2、灾险情评估组:由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地质灾害的灾情、险情做出评估、判断,并及时向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3、监测预报组:由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建设局、水利局、交通局对发生的地质灾害险情迅速组织群众监测和专业应急监测。市气象局提供灾时的气象趋势预报。
4、生活安置组:由民政局负责,会同粮食、物质等部门,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衣、食、住问题,协助抢救、医治、转移伤病员,了解灾情,做好灾后救济工作。
5、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组:由卫生局负责,对受伤人员实施救护,必要时可组织医疗队进入灾区,抢救险医治伤病人员,控制疫情,转移伤病员,储运、调配药品;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
6、治安消防组:由公安局负责,负责灾区治安保卫、消防、交通管制,打击扰乱社会治安不法行为,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7、物资保障组:由发改委负责,采购、调拨救灾物资,及时供应粮食、生活必需品和其他救灾物资。
8、应急资金保障组:由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级应急资金和应急拨款的准备。
9、宣传组:由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负责防灾救灾知识的宣传报道,稳定民心和社会秩序。
10、灾后重建组:由建设局负责,会同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指导灾区城市、村镇重建规划工作。
(三)应急抢险队伍
设区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建地质灾害应急抢险队伍,负责配合应急指挥机构进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转移疏散受威胁的居民及财产等救助工作。
市和县(区)应急抢险队伍,主要由武警、消防、公安、基层民兵和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的有关干群与专业人员组成。乡(镇)与街道办事处应急抢险队伍主要由乡(镇)干部,行政村班子成员,骨干民兵和部分群众积极分子组成。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或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突发性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应急的需要,及时组织、调度应急抢险队伍,开展抢险救灾行动。
(四)防治专家组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高等院校、地勘单位等组建市地质灾害防治专家组,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其主要职责:参与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会商,对突发性地质灾害应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参与制订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方案和处置技术方案;参与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和灾情、险情评估;对地质灾害应急响应的结果,后期评估提出建议和技术指导;承担市应急指挥机构及其办公室委托办理的其它工作。
三、地质灾害险情与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照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地质灾害灾情四级: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
1、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者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3、 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及其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级)
1、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 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3、因地质灾害造成铁路繁忙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者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II级)
1、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V级)
1、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者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
2、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四、监测、预防预警和报告
(一)监 测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报告网络体系建设,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加强对台风、暴雨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监测网络。市国土资源、地震、气象、水利等部门要密切合作,构建防汛、气象、地震互联并覆盖全市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连接省有关部门,各县(区)的地质灾害监测、报告、信息系统,及时传递地质灾害防治指挥和险情、灾情、汛情、气象等信息。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地质灾害预防预警的有关数据资料和信息,进行地质灾害中、短期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源的共享,不断提高监测质量。
(二)预防预警
1、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会同本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前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要标明辖区内主要灾害的分布,特别是受台风影响严重的地区还应标明台风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危险点,说明主要灾害点的威胁对象和范围,明确重点防范期,制订具体有效的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确定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责任单位与责任人。
2、建立健全值班制度
在汛期,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凡逢台风暴雨时,按照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的部署,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实行双人值班,领导带班;当发生地质灾害时,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值班,认真接听各地雨情、汛情、险情、灾情报告,并按规定报告、转达、处理。
3、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各级人民政府在汛期,要组织人员加强对地质灾害重点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易发生地质灾害地区的巡查、监测和防范,发现灾情和险情要及时处理和报告。县(区)人民政府对已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要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者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紧急时,应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4、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发放
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已查出的地质灾害危险点、隐患点,及时将群测群防工作落实到具体单位,落实到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和村(居)委会主任以及受灾害威胁的村(居)民;将涉及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的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下称“防灾明白卡”)、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下称“避险明白卡”)发放到村(居)民手中,以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能力。防灾明白卡、避险明白卡(样本见10附件)由县(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印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发放。其内容包括地质灾害点的概况、威胁对象及范围、监测责任人、避险方式、避险场所与撤离转移路线、灾情预警与报告、联系人电话等。各乡镇应对所选定的避险场所和避险路线进行安全性评估,确保避险场所和避险路线万无一失。
5、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与防御措施
根据《福建省防洪条例》规定:汛期为每年4月1日至10月15日。
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由弱到强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等五个等级,三级、四级、五级时预报。
三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性较大;
四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大;
五级:地质灾害发生可能很大。
市境范围的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气象局、水利局,利用已有的自动雨量站,进行预报预警,提高预报精度。市人民政府接到省级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时,结合本市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逐级将有关信息迅速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区域内的村(居)民。各单位和当地村(居)民对照明白卡(防灾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的要求,依照预报预警等级,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三级时,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根据雨情做好值班工作;按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部署防灾工作;乡(镇、街)、村(居)防灾负责人应适时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区域进行巡查;隐患点和危险区域防灾责任人、监测人、村国土资源和规划建设环保协管员(下称“协管员”)应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巡查和防范。一旦发现险情立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采取防灾避险措施。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四级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室值班,做好抢险救灾准备;乡(镇、街)、村(居)防灾负责人组织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进行巡查,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协管员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的监测、巡查和防范;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启动《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根据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及时组织危险性较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内的群众转移避让。
当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为五级时,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24小时值班室值班,领导带班,并组织做好防灾救灾工作;县(区)应及时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启动《村(居)汛期地质灾害防御群众转移预案》,立即组织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域内的群众转移,并组织对其它区域进行巡查和防范,派出应急小分队或者包村干部指导防灾抗灾救灾工作。
汛期地质灾害转移对象: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山坡、边坡建筑物内的群众;易发生泥石流山沟及沟口(低洼)地带的群众;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群众;其他在汛期易发生地质灾害、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地带的群众。
(三)速报制度
1、速报范围
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发生人员死亡或失踪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避免人员死亡的成功预报实例。
成功预报地质灾害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数量,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以地质灾害实际影响范围测定,人员以倒塌房屋内的居住人员或者灾害现场活动人员为依据。
2、速报时限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发生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速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应速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到中、小型地质灾害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时直接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3、速报内容
地质灾害速报的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的规模、可能的引发因素、发展趋势和受威胁的人员与财产等,同时提出采取的对策与措施。对发生的地质灾害灾情速报内容,还应包括死亡、失踪和受伤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等。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有新的变化时,必须及时续报。
五、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按照险情和灾情等级,实行分级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处置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核实的方式,防止灾情的加剧和危害的扩大。
市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特大型、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和救灾工作。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具体组织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和救灾工作,负责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和救灾工作。
(一)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响应(Ⅰ级)
发生和发现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后,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开展应急调查与监测,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引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有关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组织群众转移避灾,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度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市人民政府接到险情和灾情报告后,立即向省人民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协助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防止灾害发生或者险情和灾情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出现超出市人民政府处置能力,需要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协助、指导应急和救灾工作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由市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告省政府。
(二)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响应(Ⅱ级)
发生和发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开展应急调查与监测,划定危险区域并设立警示标志,判定地质灾害级别及引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根据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有关责任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组织群众转移避灾,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避灾。同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直接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市人民政府接到险情和灾情报告后,立即向省人民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立即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力量赶赴现场,协助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防止灾害发生或者险情和灾情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二次人员伤亡。视情况请求省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持配合处置。
(三)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响应(Ⅲ级)
发生和发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初步判定地质灾害引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并立即将险情和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处置工作结束。
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和险情报告后,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地质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省人民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视情况请求省应急指挥部给予支持配合处置。
(四)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应急响应(Ⅳ级)
发生和发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县(区)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和抢险救灾指挥系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组织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调查,判定地质灾害引发因素、灾害体规模等,及时将险情和灾情向市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及时报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处置工作结束;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抢险救灾,防止灾害发生或者灾情扩大;按照有关规定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接到灾情和险情报告后,视情况对地质灾害处置工作给予支持、配合;处置工作结束后,将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五)应急响应结束
1、应急响应结束条件:经专家鉴定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地质灾害事件的紧急处置工作已经完成;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灾害的后果基本消除。
达到上述条件,灾害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撤消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应急响应结束。其它紧急应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宣布。
2、在确认地质灾害危险区域内岩土体处于稳定、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才能稳妥地组织已转移的群众适时回迁。
(六)应急响应工作分工
1、人员抢救与工程抢救
发生Ⅰ、Ⅱ、Ⅲ级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机构调集应急抢险队伍采取应急响应。
武警莆田支队、武警莆田消防支队、莆田军分区迅速调集部队赶赴灾区,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搜救,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救。
市公安局:协助灾区政府做好动员受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疏散,转移工作,情况危急时可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参与抢险救灾工作,对被压埋人员进行抢救;对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引发的水灾、火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次生灾害,会同武警莆田消防支队进行灭火和抢险救援、消除隐患。
市建设局:指导发生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地区的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危房检查,配合当地政府做好危房居民安全转移;组织灾区供水、供气等单位加强对生命线设施的防护和巡查,保障供水、供气;组织灾区供水、供气等单位抢修因灾受损的市政公用设施,尽快恢复供水、供气等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的市政公用设施。
市水利局;组织和督促当地水利主管部门开展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地质灾害的巡查,抢险、救助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
市教育局:组织在校师生员工避险转移,作出暂时停课(含以学生为主的军训、培训等)和复课的决定;组织修复受毁的校舍或者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
市电力公司:组织灾区供电部门进行电力抢修,恢复电力供应,全力保障灾区生命线工程、医院、重点工程、军事等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
市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景区内受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及游客的抢险,救助和旅游服务设施的保护与排险。
2、应急调查,监测与治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灾情险情的速报和应急调查与监测工作,并对灾害发展趋势进行预测;汇集、上报灾情险情和应急处置与救灾进展情况;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业技术和施工队伍,实施必要的应急治理工程,减缓和排除险情灾情进一步发展。
市水利局: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通报降雨信息,汛情动态。
市气象局:负责收集,分析有关气象信息,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
市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防治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报。
3、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
市卫生局:迅速组织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队伍赶赴灾区开展伤员救治工作;对灾区可能发生的传染病加强监测并采取有效预防措施,控制和防止暴发流行;加强灾区的饮用水源卫生消毒、卫生安全的监管,防止食物中毒等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灾害区进行食品安全监管;对药品、医疗器械等物资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灾区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的监测,切实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动物疫情的暴发流行。
市经贸委:负责协调灾区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等重大救灾物资的紧急调用。
其他部门要配合卫生、医药部门,做好卫生防疫以及伤亡人员的抢救,处理工作,并向受灾人员提供精神、心理卫生方面的帮助。
4、治安、交通和通讯
市公安局、武警莆田支队:做好灾区社会治安稳定的维护工作,打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处置因地质灾害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必要时,对灾区和通往灾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市交通局、市公路局、市经贸委:组织力量抢修因灾损坏的公路、水运设施、保障交通干线和抢险救灾重要路线的畅通;做好抢险救灾人员、物资、设备、药物、食品以及撤离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在危险路段设立醒目的警示标志,警示过往车辆和行人。
市电力公司、莆田通信移动分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力、通信运营企业尽快修复受到破坏的通信设施,保证应急通信、电力畅通,保障通信、电力设施安全。
5、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组织协调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调配救灾救济物品,协助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时设置避险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妥善安置和救济灾民,安排好灾民生活;加强对救灾款物分配、发放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市经贸委:负责组织实施灾区生活必须品和主要副食品的市场供应。
灾区政府:组织灾民安全转移疏散,并做好灾民的安置工作。
6、信息报送和处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实时报送险情灾情动态,及时分析、预测发展趋势;随时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提出应急防范的对策、措施,并报告省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机构(即莆田市应急领导小组);及时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进展情况。
7、应急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做好应急救灾及应急处置所需资金的筹集和落实;做好应急防治与救灾补助资金的分配及使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重大救灾项目的协调安排和监督管理。
市民政局:负责做好应急救济款的发放工作。
8、次生灾害防范
武警莆田消防支队、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建设局、市电力公司、莆田通信分公司、市环保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科委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调集资源和力量,配合当地政府开展各项处置和救援工作,及时提供人员、装备、设备、技术支援,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减缓次生灾害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防止灾害的扩大。
9、灾害损失评估
市民政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等会同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灾害损失评估。
10、应急人员安全防护
各类抢险救援队及其人员要采取防范措施,确保自身安全。对灾损建筑物能否进入、被压埋人员能否施救、因排险施救而引发或加剧灾害发生的危险要进行危险性评估,及时通知现场指挥和救援人员。在施救过程中发现危险,应及时通知现场指挥和救援人员撤离现场。
11、新闻报道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宣传工作方案,指导抗灾救灾宣传,对有关新闻稿进行审核;负责组织市内新闻单位做好防抗地质灾害宣传工作,根据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的灾情、险情信息,按照规定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相关消息;组织新闻发布会。
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对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进行行业管理,在市政府新闻办指导下完成相关重大宣传任务,有关媒体及时播放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和相关灾情、险情、防灾工作。
六、善后处理
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发生后,当地政府应做好灾区群众的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或者避让搬迁;发展改革委做好灾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民政等相关部门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工作;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救灾补助资金;宣传部门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真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组织督办治理地质灾害隐患点,协助、指导受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的避让搬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其房屋、土地的,应及时归还;造成损失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七、保障措施
(一)救灾队伍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建设,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防治与救灾力量及时到位。专业应急防治与救灾队伍、武警部队、乡镇(村、居)应急救援志愿者组织,应针对性地开展应急防治与救灾演练,提高应急防治与救灾能力。
(二)救灾资金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防灾工作的需要,将地质灾害防治与救灾经费纳入计划与预算。
(三)地方救灾物资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储备用于灾民安置、医疗卫生、生活急需等必要的抢险救灾物资,保证抢险灾物资的供应。
(四)应急技术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科学技术研究的力度和投资。市国土资源局将会同市气象局等有关单位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技术方法的研究,提高预报预警精度。
(五)宣传与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公众防灾、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与培训救灾知识的普及,对广大干部和群众进行多层次多方位的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教育与救灾知识的普及,不断提高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同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受台风影响严重的地区,要加大地质灾害宣传力度,细化地质灾害防范措施。
(六)信息发布
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的发布,按照《福建省突发性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七)监督检查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对上述各项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保障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检查,及时总结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经验和教训。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各部门、各单位落实地质灾害应急防治的相关责任。
八、奖惩与责任
(一)奖励
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有突出贡献需表彰奖励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二)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不及时按本预案要求报告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信息,不服从指挥调度,在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政府和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九、附 则
(一)各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三) 本预案自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实施。“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莆政综[2005]36号)同时废止。
(四)预案更新: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建设局、市水利局、市交通局等有关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报莆田市人民政府批准。本预案的更新期最长为5年。
(五)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指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产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气、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备。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十、附件
(一)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工作明白卡
(二)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灾避险明白卡